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完善
食農教育之發展,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二) 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 文化部代表一人。
(六) 科技部代表一人。
(七) 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八) 產業團體代表六人至九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
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四、本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推動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 主持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
意見。
六、本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輔導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會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輔導處辦理,
並視推動政策需求,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八、本推動會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
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