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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812號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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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推動食
    農教育、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完善食農教育之發
    展設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聘派兼任之:
 (一)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二) 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 環境部代表一人。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 文化部代表一人。
 (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 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八) 產業團體代表六人至九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
    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部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推動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持會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
    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
    意見。


六、本推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會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農民輔導
    司辦理,並視推動政策需求,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八、本推動會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
    分行有關機關(構)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