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簡稱
本署)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單位)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
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襄
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
(二) 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協辦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
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集本署相
關組 (室) 主管,召開緊急會議。
四、成立時機:
(一) 本署主管之漁船海難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乙
級以上災害規模時 (如附表 1-1) ,由漁政組循行政程序,將有關
災害規模及災情,簽報農委會主任委員,並提出成立「漁船海難緊
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農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
,本小組同時成立。
(二) 寒害與旱災經農委會核定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
企劃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配合成立。
(三) 風災、水災、震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經奉核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且農委會亦配合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企
劃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成立 (如附圖 1-2) 。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勢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儘
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與主協辦單位:
(一) 漁船海難緊急應變事宜,由漁政組主辦,遠洋漁業組及漁業設施及
養殖組協辦。
(二) 寒害與旱災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由漁業設施及養殖組主辦,漁政組
協辦。
(三) 風災、水災與震災等,農委會需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
企劃組為協調聯絡窗口;漁業災情查報等應變事宜,由漁政組主辦
,漁業設施及養殖組協辦。
本小組設置地點於本署三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如有必要召集人得另行指定設置地點。
六、各組室之任務分工:
(一) 企劃組:為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絡窗口及幕僚作業。
(二) 漁政組:督導辦理漁船海難災情查報、沿近海漁業災情查報、彙整
災情統計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三) 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
應變事宜。
(四) 漁業設施及養殖組:督導辦理漁港、養殖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
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五) 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以上各組 (室) 均應參加會
報。
七、作業程序:
(一) 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組應視災害規模,通知相關組室至作
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二) 各組室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揮
、協調及整合。
(三) 各組室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開災害防救
準備會議,瞭解相關組室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四)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組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組室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狀況
。
(五) 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組應詳實記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當
次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彙整陳報,並視需要通報有關機關及單位
。
(六)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各災害業務主辦組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所主管災害
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單位主管,
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
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
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
務主辦組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
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漁船海難: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
任務需求時,經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二) 寒害與旱災: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指示後,經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三) 風災、水災及震災或其他災害: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
小編組及撤除指示後,經召集人陳報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
本小組。
十一、各組室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農
委會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
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
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