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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簡稱
    本署)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單位)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
      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襄
      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
 (二) 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協辦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
      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集本署相
      關組 (室) 主管,召開緊急會議。


四、成立時機:
 (一) 本署主管之漁船海難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乙
      級以上災害規模時 (如附表 1-1) ,由漁政組循行政程序,將有關
      災害規模及災情,簽報農委會主任委員,並提出成立「漁船海難緊
      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農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
      ,本小組同時成立。
 (二) 寒害與旱災經農委會核定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
      企劃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配合成立。
 (三) 風災、水災、震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經奉核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且農委會亦配合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企
      劃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成立 (如附圖 1-2) 。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勢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儘
    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與主協辦單位:
 (一) 漁船海難緊急應變事宜,由漁政組主辦,遠洋漁業組及漁業設施及
      養殖組協辦。
 (二) 寒害與旱災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由漁業設施及養殖組主辦,漁政組
      協辦。
 (三) 風災、水災與震災等,農委會需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
      企劃組為協調聯絡窗口;漁業災情查報等應變事宜,由漁政組主辦
      ,漁業設施及養殖組協辦。
    本小組設置地點於本署三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如有必要召集人得另行指定設置地點。


六、各組室之任務分工:
 (一) 企劃組:為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絡窗口及幕僚作業。
 (二) 漁政組:督導辦理漁船海難災情查報、沿近海漁業災情查報、彙整
      災情統計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三) 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
      應變事宜。
 (四) 漁業設施及養殖組:督導辦理漁港、養殖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
      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五) 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以上各組 (室) 均應參加會
      報。


七、作業程序:
 (一) 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組應視災害規模,通知相關組室至作
      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二) 各組室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揮
      、協調及整合。
 (三) 各組室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開災害防救
      準備會議,瞭解相關組室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四)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組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組室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狀況
      。
 (五) 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組應詳實記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當
      次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彙整陳報,並視需要通報有關機關及單位
      。
 (六)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各災害業務主辦組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所主管災害
    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單位主管,
      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
      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
      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
      務主辦組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
      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漁船海難: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
      任務需求時,經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二) 寒害與旱災: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指示後,經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三) 風災、水災及震災或其他災害: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
      小編組及撤除指示後,經召集人陳報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
      本小組。


十一、各組室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農
      委會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
      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
      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