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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承作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八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四十年,含寬限期五年,本息
      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
      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
      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止,減計百分之零點一二五;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
      百分之零點二五;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
      三十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但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
      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二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三四五機動計息,第三年起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二年採固定利率,第一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
        之零點五二五固定計息,第二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
        百分之零點六二五固定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
        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八) 貸款標的:申請日前六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
    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實施期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屆時視
    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