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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5713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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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作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自113年6月27日起,借款人限申貸
    一次本優惠貸款;112年8月1日以後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年安心成家購
    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者,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八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四十年,含寬限期五年,本息
      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
      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
      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止,減計百分之零點一二五;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
      百分之零點二五;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
      三十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但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
      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二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三四五機動計息,第三年起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二年採固定利率,第一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
        之零點五二五固定計息,第二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
        百分之零點六二五固定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
        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八) 貸款標的:申請日前六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
    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實施期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屆時視
    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六、限貸審核:承作機構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建檔。承作機構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資料檔以確認借款人無再次申
    貸本優惠貸款或曾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安貸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