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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入特定管制物品隔離處所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輸入「
  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檢疫物及
  第十五條物品(以下簡稱特定管制物品)隔離處所審查,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時,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隔
  離處所資料表及審查表」如附件,並提供隔離處所相關資料,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三、申請輸入屬真菌、細菌、病毒、類病毒、植物菌質體、線蟲等特定管
  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二)培養操作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於設施中進行培養操作者,其牆壁及地面須為玻璃、水泥或其他具
   密閉效果之材質,出入口及其他開口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
   設備或設施。
   2.於無菌操作檯進行操作者,操作檯具備高效率空氣微粒子過濾網(
   High-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HEPA濾網)。但操作
   線蟲者,得免具備HEPA濾網。
(三)密閉或其他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進行培育(養)。
(四)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
(五)用以接種或試驗用動植物,應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
   器、設備或方法培育,與其他非試驗之動植物隔離。
(六)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七)特定管制物品若為蟲媒病原,並進行媒介昆蟲接種試驗者,另設置
   足以防止媒介昆蟲逸散之設備或設施,如雙重門、防蟲紗網、塑膠
   片、毛刷、氣簾等。


四、申請輸入列屬「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
  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與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
  條件第一點所列除植物病原微生物外有害生物之特定管制物品時,其
  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二)出入口設有雙重門,為氣密門並可自動關閉。
(三)隔離設施牆壁及地面須為玻璃、水泥或其他具密閉效果之材質,其
   窗戶、通風孔、縫隙或其他開口應加裝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
   之設備或設施,如防蟲紗網、塑膠片、毛刷、氣簾等。
(四)密閉或其他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進行培育。
(五)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須設置於隔離設施內,並具有上鎖設備。
(六)隔離處所內如有其他動植物者,應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
   管制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
(七)隔離設施可進行全面消毒或藥劑燻蒸。
(八)在隔離處所或雙重門外設有誘引或誘捕特定管制物品之設備如粘蟲
   板、誘引器或誘捕器等。
(九)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五、申請輸入非屬前點所列之其他昆蟲、蟎蜱類、軟體動物、無脊椎動物
  及脊椎動物,或其他植物有害生物之特定管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二)出入口設有雙重門,防止隔離物品逸散,並具有上鎖設備。
(三)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施,建構材料及地面使用足以
   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材質。其窗戶、通風孔、縫隙或其他開口
   加裝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備或設施,如防蟲紗網、塑膠
   片、毛刷、氣簾等。
(四)使用生長箱進行試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生長箱設置於隔離設施內。
  2.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並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容器飼
   育。
(五)隔離處所如有其他動植物者,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管制
   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加以區隔。
(六)隔離設施可進行全面消毒或藥劑燻蒸。
(七)在隔離處所或雙重門外設有誘引或誘捕隔離對象之設備如粘蟲板、
   誘引器或誘捕器等。
(八)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六、申請輸入寄生性植物、雜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屬禁止輸
  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等特定管制物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二)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具繁殖力營養體如種子、孢子等逸散之
   設施。
(三)使用生長箱者,該生長箱具有上鎖設備,並使用足以防止特定管制
   物品具繁殖力營養體如種子、孢子等逸散之容器培育。
(四)隔離處所如有其他植物或動物者,具有足以防止其他動植物遭特定
   管制物品污染之設備、設施或方法加以區隔。
(五)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與動植物。


七、申請輸入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等特定管制物
  品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獨立空間並有門禁管制。
(二)具有足以防止特定管制物品逸散之設施,其地面為水泥或其他非土
   壤材質。
(三)特定管制物品操作時,不得與地面有直接接觸。
(四)隔離處所內如有其他土壤或植物者,具有足以區隔之設備或設施。
(五)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動植物及其他衍生物。


八、申請輸入特定管制物品供展覽時,其隔離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裝載特定管制物品之容器密閉或足以防止其逸散,容器能上鎖或加
   封識,或採取足以防止其逸散之措施。
(二)具有可回收、消毒、銷燬之設備或方法,用以處理特定管制物品及
   所有與其接觸之容器、物品、水及其他衍生物。
(三)特定管制物品與展覽動線有適當隔離,使參觀者無法接觸、移動特
   定管制物品或破壞封識。


九、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派員審查隔離處所,審查結果不符者,申請人得於
  一個月內改善完成後申請複審,複審後仍不符者,應重新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