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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人力發展推動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整合本會及所屬機關共同推動
    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及培育政策,及完善農業人力培育之環境
    建構,以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及農業競爭力,特設農業人力發展推動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推動諮詢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諮詢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及培育政策之發展方針。
(二)審議各年度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與培育計畫之推動措施及績
      效。
(三)研析農業人力培育之環境建構。
(四)其他有關農業人力發展政策之協調。


三、本推動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輔導處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會就下列相關產、官、學專業人士聘(派)兼任之:
(一)本會企劃處代表一人。
(二)本會科技處代表一人。
(三)本會畜牧處代表一人。
(四)本會國際處代表一人。
(五)本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本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本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八)本會試驗改良場所代表八人至十人。
(九)學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十)產業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諮詢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
    (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推動諮詢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諮詢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六、本推動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輔導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諮詢會日常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
    輔導處辦理,並視推動政策需要,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七、本推動諮詢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
    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推動諮詢會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本推動諮詢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