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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人力發展推動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404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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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整合本會及所屬機關共同推動
    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及培育政策,及完善農業人力培育之環境
    建構,以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及農業競爭力,特設農業人力發展推動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推動諮詢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諮詢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及培育政策之發展方針。
(二)審議各年度農業人力發展、活化、訓練與培育計畫之推動措施及績
      效。
(三)研析農業人力培育之環境建構。
(四)其他有關農業人力發展政策之協調。


三、本推動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輔導處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會就下列相關產、官、學專業人士聘(派)兼任之:
(一)本會企劃處代表一人。
(二)本會科技處代表一人。
(三)本會畜牧處代表一人。
(四)本會國際處代表一人。
(五)本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本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本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八)本會試驗改良場所代表八人至十人。
(九)學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十)產業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諮詢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
    (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推動諮詢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諮詢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六、本推動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輔導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諮詢會日常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
    輔導處辦理,並視推動政策需要,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七、本推動諮詢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
    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推動諮詢會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本推動諮詢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