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組成政風督導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遴派原則: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本局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
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均為無給職。
(二)經指派兼任委員者,於本職異動或退休時其兼任委員職務亦應同時
免兼。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農業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行。
(二)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定期評估本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檢討本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政風有關
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學者、社會人士
,舉辦政風座談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
交通補助費。
六、本小組會議請本局各單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有關政風工作
之報告。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由法定
職務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農業
委員會備查。
九、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