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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三千
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 3 條
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 4 條
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
    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
    一千三百元。
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
    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十五件者,每增加十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
    三百元。
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 5 條
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
    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三公頃者,每增加三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
    千一百元。
二、申請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
    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五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
    一百元。
三、申請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十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
    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十五公頃者,每增加十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
    幣一千一百元。
田間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 6 條
申請進行種子室內檢查、田間檢查時,須先與本場聯繫並填寫「種子檢查
申請表」或「田間檢查申請表」,於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
行。


第 7 條
本收費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