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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種研字第1136313756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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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三千
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 3 條
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
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 4 條
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
    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
    一千三百元。
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
    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十五件者,每增加十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
    三百元。
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 5 條
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
    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三公頃者,每增加三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
    千一百元。
二、申請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
    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五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
    一百元。
三、申請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十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
    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十五公頃者,每增加十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
    幣一千一百元。
田間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 6 條
申請進行種子室內檢查、田間檢查時,須先與本場聯繫並填寫「種子檢查
申請表」或「田間檢查申請表」,於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
行。


第 7 條
本收費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