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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加班費之支給有所依循,避
    免浮濫,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員及聘用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其加班
    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
      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按前項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發:
  (一)待命服勤時,有實際執行勤(業)務之時數。
  (二)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
      變小組。


四、本會職員及聘用人員於本會差勤管理系統完成加班申請者,每人支給
    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為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為八小時;每月
    合計為二十小時。但依下列規定簽奉同意者,不受前開加班費時數上
    限限制:
  (一)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逾八小時,未超過十二小時,或每月超過二十
      小時未逾六十小時,事前簽奉本會主任秘書同意。
  (二)每日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或每月加班超
      過六十小時,依本會差勤管理要點第六點之二簽奉同意。
    本會人事室於每月十日前,繕製加班費請領清冊,作為核發加班費之
    依據。
    本會加班費之總額,仍受年度人事費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其數額
    由會計室會同人事室另案簽核後辦理。


五、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簡任主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
    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加班,均不另支給加班費,得依規定擇期補休假。
    但有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得支給加班費。


六、本會職員及聘用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得選擇於
    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
    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及三個月,由本會差勤管理系統發送通
    知訊息予申請補休假者及其直屬主管,以利完成補休假。
    補休假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
    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無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前完成補休假者,應
    詳述未能於屆滿前執行補休假之具體事實,經直屬主管、單位主管覈
    實查核後,簽會人事室、會計室並奉本會一層長官同意後,按加班時
    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發加班費。


七、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不得浮濫,人事室對各
    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
    實,應嚴予議處。


八、本會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察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