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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一
千元,並可檢測三個基因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可再檢測三個基因
品項,以此類推。
前項基因品項,包含下列項目:
一、豬:緊迫基因(PSS)、多產基因(ESR)及粒線體基因。
二、牛: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BLAD)、牛單譜症基因(DUMPS)、牛
    瓜胺酸症基因(CITR)、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CVM)、牛性別基因
    。
三、山羊:黏多醣症基因(G6S)。
四、雞:熱休克蛋白基因(HSP70)、多產基因(ESR)、泌乳素基因(PR
    L)、泌乳素接受體基因(PRLR)。


第 4 條 
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並可檢
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可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
,以此類推。
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包括豬、牛、水牛、山羊、水鹿、梅花
鹿、雞、兔、鴨、鵝。

第 5 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進行種畜禽基因型檢測
,應填寫樣品委託檢驗單,並依前二條規定繳納費用後,始得為之。但因
檢測儀器故障等難以、不適宜或無法檢測之情形,本所得向委託人說明後
婉拒之。


第 6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