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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中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五、酸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六、粗灰分:五百五十元。
七、水分:四百元。
八、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九、碳水化合物:三千三百五十元。
十、無氮抽出物:四千七百五十元。


第 4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二千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十、磷: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 5 條 
黃麴毒素 (B1、B2、G1、G2) 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三千元。


第 6 條 
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磺胺藥物類:三千元 (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一甲
    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共五種)。
二、四環素類:三千元 (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黴素共三種)。
三、青黴素類:三千元 (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 G、氯噁西林
    、苯唑西林共五種)。
四、氯黴素類:三千元 (含氯黴素、氯黴素-D5、氟苯尼考、甲碸黴素共
    四種)。


第 7 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酶活潑度:一千二百元。
二、胺基酸:每種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之胺基酸,
    一律收費六千元。
三、鹽分: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二千八百元。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一千元。
六、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七、油脂酸價:五百元。
八、飼料酸價:一千七百元。
九、氟:一千四百元。
十、酸鹼度:四百元。
十一、均勻度:二百五十元。
十二、熱能:二千元。
十三、有機酸:一千八百元。
十四、抗氧化劑:二千二百元。
十五、乳糖:二千元。
十六、三聚氰胺:三千元。


第 8 條 
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化驗項目,已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
入登記證收費標準相關規定者,依該標準收費;未列於該標準者,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