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中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五、酸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六、粗灰分: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七、水分:新臺幣四百元。
八、鹽酸不溶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九、碳水化合物:新臺幣三千三百五十元。
十、無氮抽出物:新臺幣四千七百五十元。
第 3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錳: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鉛: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五、砷:新臺幣二千元。
六、汞: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七、鉻: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八、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九、鈣: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第 4 條
黃麴毒素(B1、B2、G1、G2)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新臺幣三
千元。
第 5 條
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磺胺藥物類:新臺幣三千元(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
啶、磺胺一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共五種)。
二、四環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黴素
共三種)。
三、青黴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G
、氯噁西林、苯唑西林共五種)。
四、氯黴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氯黴素、氯黴素-D5、氟苯尼考、
甲碸黴素共四種)。
第 6 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酶活潑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胺基酸:每種新臺幣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
之胺基酸,一律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鹽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新臺幣一千元。
六、乳脂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七、油脂酸價:新臺幣五百元。
八、飼料酸價: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九、氟: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酸鹼度: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均勻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十二、熱能: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有機酸: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十四、抗氧化劑: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十五、乳糖:新臺幣二千元。
十六、三聚氰胺:新臺幣三千元。
第 7 條
第二條至前條以外之化驗項目,已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
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者,依該標準收費;未列於該標準者,由農業
部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