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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
    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
    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