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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園字第1124017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立法理由:
112.12.14 修正總對.pdf
圖表附件:
第三條附表、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基準.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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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
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
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
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