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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正客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
    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
    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任務如下:
(一)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評。
(二)召開總考評會議評定建議名次。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二)其他中央機關代表三人。
(三)本部一人。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一人。
(五)農村水保署二人。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兩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之。
    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
    之。


六、本小組委員進行考評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評鑑
    項目之細項及評分表」進行評分;未出席者,以書面資料評分。 
    本小組完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考評工作後,應召開總考評會
    議,評定建議名次,報請本部核定。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
    ,報請本部核定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