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正客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
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
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坡地管理、數位管理、水土保持與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四人。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農村水保署代表一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之。
前項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且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時,委員應依獎勵辦法公告之評分表,進行評分;考
評時受考評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得派員出席說明,未出席者,
委員得以書面資料逕行評分。
本小組完成前項考評工作後,應召開總考評會議,決議獎勵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各獎項建議名次及建議獲獎名單,報請本部核定。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
報請本部核定派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