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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504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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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正客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
    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
    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坡地管理、數位管理、水土保持與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四人。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農村水保署代表一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之。
    前項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且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時,委員應依獎勵辦法公告之評分表,進行評分;考
    評時受考評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得派員出席說明,未出席者,
    委員得以書面資料逕行評分。
    本小組完成前項考評工作後,應召開總考評會議,決議獎勵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各獎項建議名次及建議獲獎名單,報請本部核定。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
    報請本部核定派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