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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本會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二十四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
(二)本會所屬機關(包括農糧署、漁業署、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農田水利署)首長。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本
    會一級單位主管、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或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至少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屬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成立廉政會報,其運作得比照本要
    點規定辦理。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