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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各單位及所屬二級、
    三級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開放政府理念,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並建立本會
    各單位及所屬二級、三級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聯繫機制。

三、本會各單位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法規會外,及本會
    所屬二級、三級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且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人,
    擔任該單位(機關)之開放政府聯絡人;另本會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
    副主任委員得自本會各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中指派一名擔任本
    會總聯繫窗口,並由該單位(機關)協助行政院辦理開放政府業務相關
    行政幕僚工作。

四、本會各單位及所屬二級、三級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應配合參加行政院
    及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之開放政府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五、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行政院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本會
    出席人員如下:
(一)開放政府政策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研商開放政府重要
      政策及推動方案,由本會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副主任委員出席。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討論次月份
      之開放政府議題,由本會總聯繫窗口出席,並視該次會議議程需要
      ,偕同本會相關單位(機關)之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出席。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由本會指派與該議
      題業務相關之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

六、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決議由本會辦理之議題協作會議,由議
    題所涉單位(機關)負責籌辦,所需費用由該單位(機關)自行籌措。

七、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
    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