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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遴聘顧問,提供本會整體業務
    規劃諮詢、相關業務之法律諮詢與案件處理、本會主管或補助農業科
    技園區發展之規劃、建設及營運技術諮詢,以策進本會業務之順利推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顧問之名稱、人數及任務如下:
 (一) 法律顧問:得遴聘一人
      解答本會相關業務之法律疑問。
      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
 (二) 技術顧問:得遴聘一至二人
      指導本會農業科技園區之發展策略。
      提供本會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及營運諮詢。
 (三) 顧問:得遴聘一至三人
      提供本會整體業務規劃諮詢。
      參與本會相關業務之評審。


三、本會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
 (一) 法律顧問:
      經律師高考及格,並持有律師證明文件者。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自行開業或受聘於法律事務所工作者。
      未受律師法相關懲戒事由之處分者。
 (二) 技術顧問:
      具博士學位者。
      曾任科學工業園區籌備處主任或管理局局長者。
      具科學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 顧問:具博士學位或曾任政務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五、本會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 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 對賦予之任務已不適任。


六、本會顧問均為無給職,如為支領政府機關 (構) 或公立學校月退休金
    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切
    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