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
建立農戶耕地資料及提升農戶資料檔之正確性與應用效率,作為策劃
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須知。
二、「資料檔」之建立與異動之維護作業,委由當地鄉、鎮、市、區農會
辦理。
三、建立「資料檔」要件如下:
(一) 凡符合且願意參加申報種稻、雜糧、輪作休耕之規定均得申請建檔
,但每一農戶在臺灣地區 (含臺北市、高雄市) ,以建立一戶為限
。
(二) 建檔之耕地以田、旱地目及經相關單位認定有案之其他地目為限。
(三) 所持有同一筆耕地不得重複建檔;惟同一筆土地有多人持有者不在
此限,耕地所有權人得將所持有之部份耕地,提供他人建檔,但不
得超過所持有該筆耕地之「權利面積」。
(四) 以戶長為代表人在戶長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農會歸戶建
檔。
四、辦理「資料檔」業務,採電腦化作業,所需之「農戶耕地管理系統」
及「資料檔」,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開發並移轉使用;
至其「資料檔」之編列方法,依據「資料檔作業項目及編列方法」辦
理 (如附件一) 。
五、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對轄區「資料檔」於電腦建檔
完成後,應拷貝三份,其中一份自存,另一份檢送農糧署外,一份移
轉鄉 (鎮、市、區) 農會、公所運用。
六、農戶對其「資料檔」之戶籍、耕地、耕作權等資料發生異動時,應提
出申請更正,至其更正步驟如下:
(一) 受理地點:原建檔之鄉 (鎮、市、區) 農會。
(二) 農戶:
1.申請人:以戶長名義提出申請;如變更戶長名義時,以新戶長名
義提出申請。
2.檢附相關證件:
(1) 戶長之印章。
(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證明其身分及戶籍所在地。
(3) 耕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4) 耕作契約書:耕地所有權人同意將該筆耕地出租、託耕、分耕
、輪耕之「耕作協議書」 (如附表一) 或「三七五租約」等契
約書。但共同生活戶成員所持有之耕地,免檢附該項協議書。
3.辦理手續:
(1) 就地辦理者:應於辦公時間內持上項規定證明文件,前往農會
辦理手續。
(2) 郵寄辦理者:應詳述所申請更正戶籍、耕地、耕作權等資料內
容,並蓋章後檢附上項規定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直接郵寄至
各該農會辦理手續。
七、農會辦理更新程序:
(一) 受理農戶申請更正「資料檔」資料時,應切實核對農戶申請更正項
目與提送證明文件無誤後,立即更正「資料檔」資料並列印「農戶
基本資料卡」 (如附表二) 或「農戶資料更正卡」 (如附表三) 二
份,並請農戶蓋章後,自存一份,另一份於十日內併同資料異動檔
案,送分署核辦。
(二) 每期作申報期間前往各村 (里) 受理申報而無法以電腦操作時,應
先行核對「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所填報之資料與提送證明
文件無誤嗣後;再行更正,並應將更正後之異動檔案,送分署核辦
。
(三) 對郵寄申請更正者,如農戶所送資料不完備時,應通知農戶補齊後
,始得辦理更正手續。
(四) 前項「農戶基本資料卡」、「農戶資料更正卡」,至少應保存十年
。
八、分署辦理更新程序:
(一) 分署接到農會所送異動資料,經核對無誤後,立即辦理「更新主檔
」作業;如發現資料不正確時,應請農會查明更正或由分署逕行更
正後,通知農會補正。
(二) 分署應將轄區所屬農會每月份辦理「資料檔」異動情形,於次月十
五日前填報「○區分署辦理農戶資料檔異動情形表」二份 (如附表
四) 函送農糧署核辦。
九、「出耕」耕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分署對所掌管「資料檔」,應定期將「出耕」耕地資料,予以彙整
,並函請相關分署或農會核辦。
(二) 「出耕」至他縣 (市) 者:
1.列印轄區「出耕他縣 (市) 鄉 (鎮、市、區) 耕地清冊」 (如附
表五) 及拷貝該檔案,送請「入耕地」分署核辦。
2.「入耕地」分署核對上項資料無誤後,應即辦理「更新主檔」作
業;如有不正確者,應於七日內函覆「出耕地」分署更正。
3.「出耕地」分署接到「入耕地」分署回覆後,除應即重新更正外
並通知相關農會配合更正。
(三) 「出耕」於本縣 (市) 轄區者:
1.列印轄區各該鄉鎮間之「出耕他縣 (市) 鄉 (鎮、市、區) 耕地
清冊」及拷貝該檔案,送請各該「入耕地」農會核辦。
2.「入耕地」農會接到分署所送異動資料後,應即辦理「更新主檔
」作業。惟如發現資料有不正確者,應於七日內函請分署查明處
理。
十、「耕地重測、重劃」、「行政區域調整」、「耕地變更使用」,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分署應定期向轄區地政、戶政、稅捐機關或相關行政單位,索取最
新土地重劃、重測結果對照表、行政區域調整資料、核准變更使用
後查核農民擅自變更使用面積等資料,委請農會據以更正。
(二) 耕地所在地之分署,應隨時將轄區之地政、戶政、稅捐機關或相關
行政單位更新後之地段代碼資料,函送各分署並副知農糧署。
(三) 各分署接到耕地所在地分署函送之地段代碼後,應將「資料檔」內
之地段代碼,予以更新。
十一、「耕作錄」加註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鄉 (鎮、市、區) 農會、公所應於每期經收結束後一個月內,依
據「農戶耕地管理系統」將該期耕作情形,依據「申報檔」資料
,直接執行「耕作錄」加註作業,並拷貝「耕作錄檔案」送分署
核辦。
(二) 分署接到農會所送上項資料後,應即辦理「更新主檔」作業,並
彙齊轄區加註資料,除應拷貝二份外,另填報「○區分署○年○
期辦理耕作錄加註情形表」 (如附表六) 二份,併同「耕作錄檔
案」檢送農糧署。
(三) 同一筆耕地同時種植多種作物時,應以加註種植比率較多之前三
種作物為限;如同時辦理種稻、雜糧、輪作休耕時,亦應以比率
較多之前三者辦理。
(四) 凡涉及所有權移轉或重測、重劃、行政區域調整或更正面積資料
時,應將該筆耕地原記錄之「耕作錄」,一併隨耕地移轉於承受
農戶。
十二、分署應不定期查核農會辦理「資料檔」業務;並核對農會異動檔資
料,如發現其資料與分署所掌管之資料不同時,應查明原因,並儘
速補正。
十三、建檔耕地之耕作權有爭議時,應暫停受理,俟該耕地所有權人與耕
作人雙方協商解決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十四、分署對農會所送更正資料有質疑時,應前往地政、戶政、稅捐機關
或相關行政單位查對。
十五、辦理農戶耕地資料業務,所需各項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更正費:依每筆、每月核計一次,其費率由農糧署訂定之。
(二) 加註費:依每筆、每期核計一次,其費率由農糧署訂定之。
利用電腦作業系統直接執行加註資料檔者,不予支付費用。
十六、「資料檔」之安全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資料安全方面:
1.「資料檔」以建置於專用電腦為原則,並依規定設定密碼保護
及定期更新。
2.非經農糧署或分署同意不得複製、對外發表或提供他人查閱,
如有違反規定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3.資料處理完畢後,應即退出,不得將資料留在終端機 (個人電
腦) 上。
4.應指派專人負責「資料檔」之安全維護;其職務有異動時,應
將所保管之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二) 資料稽核方面:
1.處理資料時應核對該資料之輸入、輸出是否與申請原件相符。
2.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是否與「資料檔」資料相符。
3.當事人請求提供資料時,應以列印各該個人資料為限。
(三) 電腦設備管理方面:
1.建置「資料檔」之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2.更新電腦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3.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掃毒。
4.遵守一般電腦維護之有關規定。
十七、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