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
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
區域,規定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
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