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規範農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試驗
改良場所(以下簡稱試驗改良場所)應用內政部「地政資訊管理系統
-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服務」(下稱本系統),辦理農會會員會籍清
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被保險人加
保資格審查及清查業務之資訊安全,防止本系統保存之個人資料遭不
當使用或洩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使用機構:農保及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及試驗改良場所。
三、使用範圍:全年度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與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審查
及清查之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四、使用者之管理:
(一)使用者應按需求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申請表」(附表一,
以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農會陳農會總幹事、試驗改良場所陳試
驗改良場所主管書面核可,並應使用自然人憑證(MOICA)線上申請
。
(二)主管依使用者作業需求審核,包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及其他欄位
;經確認無誤後,農會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轉本會審查,試驗
改良場所函報本會審查。
(三)本會審核書面與線上申請表單無誤後開立帳號,依據使用者申請表
,授權相關系統功能。
(四)經授權之使用者如有職務異動、暫停使用、業務上已無使用需求或
三個月未登入時,應按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程序,報送本會辦理帳
號異動、暫停使用、註銷或復用等作業。
五、作業稽核
(一)自評作業:
1.農會:
(1)使用者平時應自行列印使用者之查詢紀錄,供農會主管查
核機構內使用情形,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各
進行一次自評作業,作成自評紀錄(附表二,查詢應用地
籍資料自評紀錄表,下稱自評紀錄表),於每年二月、五
月、八月及十一月五日前將自評紀錄表報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複核。自評紀錄表至少保存十年,以供查核。
(2)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發現農會之自評結果不符規定時
,應要求農會即時改善並追蹤改善情形。
(3)農會未按規定時程報送自評紀錄表或連續二次自評結果不
符規定且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請本會暫停
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2.試驗改良場所:
(1)使用者平時應自行列印使用者之查詢紀錄,供試驗改良場
所主管查核機構內使用情形,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各進行一次自評作業,作成自評紀錄,於每年二月
、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五日前將自評紀錄表報送本會複核
。自評紀錄表至少保存十年以供查核。
(2)本會複核發現試驗改良場所之自評結果不符規定時,應要
求試驗改良場所即時改善並追蹤改善情形。
(3)試驗改良場所未按規定時程報送自評紀錄表或連續二次自
評結果不符規定且未改善者,本會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
(二)稽核作業:
1.農會:
(1)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農會報送之自評結果,每年至少辦
理一次稽核作業,稽核結果按「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
」(附表三,下稱稽核紀錄表)逐項填載,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自評紀錄表及稽核紀錄表報送本
會備查。
(2)本會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稽核結果後,填具稽
核紀錄表,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內政部備查。
(3)本會對於發生異常情形之農會得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必要時並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至農會進行實地抽查
作業。
2.試驗改良場所:
(1)本會就試驗改良場所報送之自評結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稽核作業,稽核結果逐項填載,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
成。
(2)本會填具稽核紀錄表,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內政部備查。
(3)本會對於發生異常情形之試驗改良場所得暫停或取消其使
用權限,必要時並得至試驗改良場所進行實地抽查作業。
六、使用及資料保密規定:
(一)使用者應親自使用本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且僅得為所申請之
公務使用範圍查詢資料,不得為其他用途。
(二)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違反規定者,除應依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外
,並依相關規定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