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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用人單
    位填具外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送人事室錄案,由人事室
    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通報。通報及報名時間為三日以上。


二、本會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用人單位依前點規定送人事室錄案時,於外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
    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
    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之名額及候
    用期間,應於公開甄選之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截止後,由人事室辦理初審並繕造應徵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連同所附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擇優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格式
    如附件三)。


四、用人單位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擇優辦理面試,初審合格不足三名
    則為全數,必要時得舉行測驗,並請應徵人員填具應徵人員具結書(
    格式如附件四),依成績遴選前三名至五名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者,
    填具本會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五),連同簡歷名冊(含
    所附證明文件)移送人事室辦理。


五、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點資料,將本會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內之
    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請主
    任委員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之。
    主任委員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
    回人事室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