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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04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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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各單位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用人單
    位填具外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送人事處錄案,由人事處
    簽陳部長核定後,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以
    下簡稱徵才系統),公告報名時間為三日以上。


二、本部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用人單位依前點規定送人事處錄案時,於外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
    明。
    前項候補名額之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並以依
    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補之名額及候用期間,應於公開甄選之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截止後,由人事處至徵才系統下載應徵人員名冊,送用人單位依
    業務需要就應徵人員擇優移請人事處辦理初審。


四、經人事處初審符合公告資格條件者,由用人單位辦理面試,必要時得
    舉行測驗,並依積分高低填具本部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格式如附件
    二)移送人事處辦理。


五、人事處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點資料,將本部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內之
    人員,依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請部
    長交付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評審後,陳請部長圈定之。
    部長對前項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人事
    處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時,應加註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