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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會人員內陞時,由用人單位填具內陞職
    缺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主任委員核可後,送人事室辦理。


二、人事室依前項內陞職缺表,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陞職缺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二)通函本會各單位(另張貼於本會公告欄、登錄本會網
    站並 e-mail 至同仁電子信箱)。


三、具有意願人員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參加人事甄審意願調查
    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室彙辦。


四、科長以上職務出缺辦理內陞時,用人單位得將面試委員人選一併簽陳
    主任委員核可後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面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除人
    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應由具高於出缺職務資格人員擔任,陳核
    過程中一層長官亦得提出建議人選供主任委員圈選。面試或測驗內容
    得參考命題主題建議表辦理(如附件四)。面試或測驗完成後,用人單
    位需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陞職缺面試或業務測驗評審表(格式如
    附件五),送人事室彙辦。
    人事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
    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委員依規定作綜合考評
    ,再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之。
    主任委員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
    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五、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