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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
    人員,執行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搶救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民眾生命、財產有重
      大貢獻。
(九)研究、發明、著作,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貢獻。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五、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舉辦一次,選拔名額依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依符合條件人員
    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
    先。
    依前項規定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本會得擇優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


六、推薦及評審程序:
(一)本會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於每年指定時間前,將符合選拔
      條件之所屬人員,審慎推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送本會人事室彙辦。
(二)本會人事室將各單位、機關推薦人選資格條件初審後,簽請主任委
      員指派七人至九人組成審議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開會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陳請核定。
    前項第二款所定審議小組委員,除本會人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該小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經選拔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供陞
    遷調職之重要參考,同時函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八、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
    格、追繳其獎金(含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
    日數併予註銷。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勵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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