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
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
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社會公
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
三分之一以上,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五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
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幕僚業務。
四、委員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會派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
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派任之委員,有前項情形,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