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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績效管理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壹、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單位(機關)積極任事,型
塑正向組織文化,以共同致力達成本會施政目標,提升整體施政效能及服
務品質,爰訂定本計畫。


貳、適用對象(本會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並分以下四組進行評比):
一、會本部業務單位:本會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
二、會本部行政單位:本會法規會、資訊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統計室、政風室。
三、所屬局署:農糧署、漁業署、農田水利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
    局、水土保持局、及農業金融局。
四、試驗改良場所(中心、處):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
    究保育中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
    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屏東農業生物技
    術園區籌備處。


參、績效評核指標項目及評核比重:
一、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mance Index, 以下簡稱KPI)達成情形(80%)
    :依據單位(機關)類型不同,填列不同項數之KPI,KPI之設定基準
    與項數如下:
(一)設定基準:
      1.本會中程施政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所訂之關鍵策略目標。
      2.本會組織法、處務規程所訂職掌或各單位當年度之重點工作。
      3.總統、院長、主任委員之政策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項數:
      1.會本部業務單位:5項。
      2.會本部行政單位:秘書室、法規會及資訊中心各3至4項,一條鞭
        單位(含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2至4項,其中1
        項均為服務滿意度評比。
      3.所屬局署:5項。
      4.試驗改良場所(中心、處):5項。
二、綜合評核(20%):由主任委員就各單位(機關)全年度KPI達成情形
    做整體考評。


肆、績效評核作業及成績評定:
一、KPI設定:
(一)由各單位(機關)依據指標設定之創新度、挑戰度、複雜度、重要
      政策連結度及完成度設定KPI(評分基準如附表1),送本會人事室
      彙辦(設定項目表如附表2),設定項目表繳交之期限由本會人事
      室另案函知;各單位(機關)之部分KPI亦得由本會指定設定之。
(二)各單位(機關)之KPI如屬原有或延續性指標,應提供過去實績佐
      證資料供評核小組參考。
(三)會本部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之評比事宜,由人事室主辦,資訊中心
      協辦。
二、各單位(機關)之KPI由企劃處、秘書室及科技處提供幕僚意見,送
    請主任秘書召集技監、參事組成之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
    就KPI目標值及配分進行書面審查,並於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
    辦理。
三、各單位(機關)KPI核定後,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原業務無法執行須調整內容或KPI時,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送
    人事室據以辦理。奉核可刪除之KPI不列入年終評比,該項KPI配分按
    剩餘權重比例分配至其餘KPI。
四、成績評定:
(一)各單位(機關)各項執行成果統計至當年10月底,並填寫年度KPI
      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於當年11月10日前送人事室彙整。
(二)人事室彙齊成果報告表後,送請評核小組就各單位(機關)KPI執
      行成果報告表辦理複評;複評以書面方式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評核小組邀請各單位(機關)說明。
(三)企劃處、科技處、秘書室及政風室應就各單位(機關)之獲獎紀錄
      、特殊績優情事、跨域合作優良事蹟或重大缺失,填列優劣事蹟評
      核表(如附表4)送人事室彙整,簽陳主任委員於綜合評核中參酌
      評分。
五、人事室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伍、各單位(機關)年度績效評核成績,作為各單位(機關)年終考績及
    獎勵參考。績優者若干名,並核發獎牌,以資鼓勵。


陸、本會所屬各機關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機關內部績效管理,其適用對象、
    績效評核指標項目、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柒、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