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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特定病原(SPF)豬場認證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供試驗研究、疫苗檢定或生物技術原料之用途,
  就無特定病原(以下簡稱 SPF)豬場之認證及查核作業,予以規範,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 SPF豬場認證,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
  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逕向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動
  科所)申請,並由動科所進行審查及認證作業。
  前項豬場應設置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


三、動科所為執行SPF豬場認證事宜,設置SPF技術小組。


四、動科所受理SPF豬場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
(二)豬場設備及人員。
(三)豬隻來源。
(四)豬場管制方法。
(五)豬場疾病監測方法。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其項目包括交通、地形
  、風向、水源、人口、密度、距離、野狗、野貓、野鳥、嚙齒動物等
  活動情形、豬場建場設施及廢水排放處理。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豬場設備及人員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圍籬:應嚴格管制動物之進出。
(二)新建SPF豬場:由SPF技術小組提供設備建議,並協助規劃建場藍圖。
(三)傳統豬場變更為SPF豬場:
 1、全場豬隻應全部清空。
 2、澈底清洗消毒:
  (1)豬舍欄杆、地面及死角經清水沖洗乾淨且乾燥後以火焰消毒。
  (2)廣效性消毒藥水全面噴霧消毒。
 3、空置三十日以上。
 4、引進SPF哨兵豬兩週,確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四)曾為SPF豬場重新申請認證為SPF豬場:其設施設備除應符合本要點規
  範外,場內現有豬隻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十感染率,至少
  抽樣檢查二十九頭豬隻,依第九點所定疾病監測方法,確認無第九點
  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五)人員訓練:
 1、每位員工應依第十點第四款之飼養管理作業進行訓練,並建立訓練
   紀錄。
 2、其他經動科所SPF技術小組同意方式辦理訓練。


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豬隻來源如下:
(一)母豬:由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懷孕一百十三日之母豬運送至動科所
  SPF實驗室進行剖腹生產。
(二)初代SPF豬:在動科所SPF實驗室飼養至第六週至第八週齡,由動科所
  以SPF運輸車運送至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之豬場。
(三)SPF豬,以初代SPF豬作為種豬進行生產,除加強生物安全管制外,依
  一般豬隻飼養方式進行第二代SPF豬之生產。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第十點確實執行管制。
(二)動科所SPF技術小組得不定時前往SPF豬場查核管制作業。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豬場疾病監測方法如下:
(一)現場檢查:由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每日自行檢查,依臨床症狀及生產
  效率評估等作成記錄,並提供 SPF技術小組作為三個月一次監測評估
  之用。
(二)血清學檢查:三個月一次,由 SPF豬場向動科所提出申請並繳費後,
  由動科所 SPF技術小組至該豬場執行特定疾病之檢驗工作。按百分之
  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自 SPF豬場至少抽樣採血檢查十
  四頭豬隻。
(三)屠宰場檢查:由動科所 SPF技術小組負責,每三個月按百分之九十五
  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至少抽樣檢查十四頭豬隻,並進行萎縮
  性鼻炎、黴漿菌肺炎、放線桿菌胸膜肺炎、豬赤痢及疥癬等病之檢查
  。但SPF豬場無豬隻上市者,得免予檢查。
(四) SPF特定疾病項目與檢驗方法:以病原分離與血清學診斷為主,其他
  方法為輔。



疾病項目

檢驗方法

萎縮性鼻炎

臨床症狀、鋸鼻檢查第二前臼齒橫鋸、細菌分離

黴漿菌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假性狂犬病

血清學診斷SNgE ELISA

放線桿菌胸膜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豬赤痢

臨床症狀、肉眼檢查、細菌分離

疥癬

豬耳垢鏡檢

(五)必要時,得另再監測前款以外之其他疾病項目,包括豬瘟、口蹄疫、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第二型豬環狀病毒等,其檢驗方法由動科所定
  之。


十、SPF豬場之飼養管理:
(一)環境管制:
 1、建場位置:新建SPF豬場或傳統豬場變更為SPF豬場時,其地點應遠
   離其他一般豬場;且不得建置在交通要道上,該 SPF豬場應設置禁
   止車輛及訪客進入之標誌。
 2、圍籬:設置可隔絕第三人、豬及其他動物接觸豬群之圍籬。
(二)人員管制:
 1、謝絕訪客:不允許工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進入豬場。但必要時,訪
   客於入場前七十二小時內不得拜訪其他豬場,並應經淋浴、換衣、
   換靴及消毒等程序,始能入場。
 2、專人管理: SPF豬場之員工應為專職人員,禁止在外兼營畜牧獸醫
   工作。
(三)車輛管制:
 1、場外飼料車不得駛入場。該車僅得停放於圍籬邊,將飼料輸入至圍
   籬牆內之散裝飼料桶內。
 2、場外運豬車不得駛入場,僅於圍籬邊裝載豬隻。
 3、SPF豬運輸車只能裝載SPF豬,並應於每次使用後澈底清洗消毒。
 4、SPF豬場內之車輛限於場內使用,不得駛出場外。
(四)豬場飼養管理作業管制:
 1、SPF豬場限於飼養SPF豬。
 2、工作人員進入 SPF豬場,應淋浴、換穿豬場專用之工作服、膠鞋、
   頭帽、口罩、手套,且洗手與踏腳消毒後始得入場。
 3、飼養管理及獸醫用器械應先消毒後,始得攜入SPF豬場使用。
 4、袋裝飼料之外包裝應消毒後,始得移入豬舍。
 5、定期清洗、消毒豬舍、豬欄及運動場。
 6、依規定實施各種疫苗預防注射與驅蟲,其疫苗應使用死毒疫苗(豬
   瘟除外),且保留至少百分之十未注射疫苗豬隻,以作為哨兵動物
   使用。但依第九點第五款規定申請監測其他疾病項目者,不在此限
   。
 7、豬隻飼養之其他管理依一般豬場方式為之。
(五)新基因引進之管制,應符合下列各款方法之一:
 1、人工授精:精液應採自其他SPF豬場之公豬。
 2、胚移置:以無菌手術執行。
 3、寄養制度:外場之懷孕母豬以無菌操作手術取出仔豬,立即裝入SPF
   運輸箱中送入SPF豬場,取出仔豬交由同期分娩之SPF母豬代養。
 4、由SPF實驗室生產培育初代SPF豬供更新用。
 5、自其他SPF豬場引進SPF成豬。


十一、申請 SPF豬場認證,經動科所 SPF技術小組認定符合設立者,核發
   SPF豬場認證合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失其效力。
     認證合格之SPF豬場,期滿欲繼續為SPF豬場者,應檢附該場依第九
   點規定定期監測合格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動科所
   申請換發。


十二、認證合格之 SPF豬場飼養管理及疾病監控等管制措施,應依本要點
   進行管理,並依第九點規定定期向動科所申請執行疾病監測及配合
   提供樣品以供相關檢查。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執行疾病監測或監測不合格之 SPF豬場,由動科
   所廢止其認證合格證書。


十三、 SPF豬場認證名單及認證查核作業內容與疾病監測報告,應刋登於
   動科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頁。
   認證合格之 SPF豬場證書經廢止或期滿失效後,動科所應自網頁移
   除原認證豬場資料,同時通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十四、認證合格通過之 SPF豬場,已依第九點第五款規定監測合格者,應
   檢附認證合格及監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
   物防疫機關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
   十一條之一規定,提出免注射豬瘟、口蹄疫疫苗之申請,該動物防
   疫機關核准後,應將名冊分別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備查。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成查核小組,定期
   或不定期前往動科所查核認證作業。


十六、本要點有關證照、書、表、記錄和證明文件之格式,以及執行審查
   與認證作業所需費用,由動科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