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供試驗研究、疫苗檢定或生物技術原料之用途,就無特定病
原(以下簡稱 SPF)豬場之認證及查核作業,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 SPF 豬場認證,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畜牧
場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逕向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農科
院)申請,並由農科院進行審查及認證作業。
前項豬場應設置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
三、農科院為執行 SPF 豬場認證事宜,設置 SPF 技術小組。
四、農科院受理 SPF 豬場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
(二)豬場設備及人員。
(三)豬隻來源。
(四)豬場管制方法。
(五)豬場疾病監測方法。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其項目包括交通、地形
、風向、水源、人口、密度、距離、野狗、野貓、野鳥、嚙齒動物等
活動情形、豬場建場設施及廢水排放處理。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豬場設備及人員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圍籬:應嚴格管制動物之進出。
(二)新建 SPF 豬場:由 SPF 技術小組提供設備建議,並協助規劃建場
藍圖。
(三)傳統豬場變更為 SPF 豬場:
1.全場豬隻應全部清空。
2.澈底清洗消毒:
(1)豬舍欄杆、地面及死角經清水沖洗乾淨且乾燥後以火焰消毒。
(2)廣效性消毒藥水全面噴霧消毒。
3.空置三十日以上。
4.引進 SPF 哨兵豬二週,確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
(四)曾為 SPF 豬場重新申請認證為 SPF 豬場:其設施設備除應符合本
要點規範外,場內現有豬隻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十感染
率,至少抽樣檢查二十九頭豬隻,依第九點所定疾病監測方法,確
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疾病項目。
(五)人員訓練:
1.每位員工應依第十點第四款之飼養管理作業進行訓練,並建立訓練
紀錄。
2.其他經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同意方式辦理訓練。
七、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母豬:由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懷孕一百十三日之母豬運送至農科
院 SPF 實驗室進行剖腹生產。
(二)初代 SPF 豬:在農科院 SPF 實驗室飼養至第六週至第八週齡,由
農科院以 SPF 運輸車運送至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之豬場。
(三)SPF 豬:以初代 SPF 豬作為種豬進行生產,除加強生物安全管制
外,依一般豬隻飼養方式進行第二代 SPF 豬之生產。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第十點確實執行管制。
(二)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得不定時前往 SPF 豬場查核管制作業。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豬場疾病監測方法如下:
(一)現場檢查:由豬場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每日自行,依臨床症狀及生
產效率評估等作成記錄,並提供 SPF 技術小組作為三個月一次監
測評估之用。
(二)血清學檢查:三個月一次,由 SPF 豬場向農科院提出申請並繳費
後,由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至該豬場執行特定疾病之檢驗工作。
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自 SPF 豬場至少抽
樣採血檢查十四頭豬隻。
(三)屠宰場檢查:由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負責,每三個月按百分之九
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至少抽樣檢查十四頭豬隻,並進
行萎縮性鼻炎、黴漿菌肺炎、放線桿菌胸膜肺炎、豬赤痢及疥癬等
病之檢查。但 SPF 豬場無豬隻上市者,得免予檢查。
(四)SPF 特定疾病項目與檢驗方法:以病原分離與血清學診斷為主,其
他方法為輔。
疾病項目
|
檢驗方法
|
萎縮性鼻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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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症狀、鋸鼻檢查(第二前臼齒橫鋸)、細菌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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黴漿菌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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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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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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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學診斷(SN
或 gE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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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線桿菌胸膜肺炎
|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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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赤痢
|
臨床症狀、肉眼檢查、細菌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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疥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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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耳垢鏡檢
|
(五)必要時,得另再監測前款以外之其他疾病項目,包括豬瘟、口蹄疫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第二型豬環狀病毒等,其檢驗方法由農科
院定之。
十、SPF 豬場之飼養管理:
(一)環境管制:
1.建場位置:新建 SPF 豬場或傳統豬場變更為 SPF 豬場時,其地點
應遠離其他一般豬場;且不得建置在交通要道上,該 SPF 豬場應
設置禁止車輛及訪客進入之標誌。
2.圍籬:設置可隔絕第三人、豬及其他動物接觸豬群之圍籬。
(二)人員管制:
1.謝絕訪客:不允許工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進入豬場。但必要時,訪
客於入場前七十二小時內不得拜訪其他豬場,並應經淋浴、換衣、
換靴及消毒等程序,始能入場。
2.專人管理:SPF 豬場之員工應為專職人員,禁止在外兼營畜牧獸醫
工作。
(三)車輛管制:
1.場外飼料車不得駛入場。該車僅得停放於圍籬邊,將飼料輸入至圍
籬牆內之散裝飼料桶內。
2.場外運豬車不得駛入場,僅於圍籬邊裝載豬隻。
3.SPF 豬運輸車只能裝載 SPF 豬,並應於每次使用後澈底清洗消毒
。
4.SPF 豬場內之車輛限於場內使用,不得駛出場外。
(四)豬場飼養管理作業管制:
1.SPF 豬場限於飼養 SPF 豬。
2.工作人員進入 SPF 豬場,應淋浴、換穿豬場專用之工作服、膠鞋
、頭帽、口罩、手套,且洗手與踏腳消毒後始得入場。
3.飼養管理及獸醫用器械應先消毒後,始得攜入 SPF 豬場使用。
4.袋裝飼料之外包裝應消毒後,始得移入豬舍。
5.定期清洗、消毒豬舍、豬欄及運動場。
6.依規定實施各種疫苗預防注射與驅蟲,其疫苗應使用死毒疫苗,且
保留至少百分之十未注射疫苗豬隻,以作為哨兵動物使用。但依第
九點第五款規定申請監測其他疾病項目者,不在此限。
7.豬隻飼養之其他管理依一般豬場方式為之。
(五)新基因引進之管制,應符合下列各款方法之一:
1.人工授精:精液應採自其他 SPF 豬場之公豬。
2.胚移置:以無菌手術執行。
3.寄養制度:外場之懷孕母豬以無菌操作手術取出仔豬,立即裝入 SPF
運輸箱中送入 SPF 豬場,取出仔豬交由同期分娩之 SPF 母豬代養
。
4.由 SPF 實驗室生產培育初代 SPF 豬供更新用
5.自其他 SPF 豬場引進SPF成豬
十一、申請 SPF 豬場認證,經農科院 SPF 技術小組認定符合設立者,核
發 SPF 豬場認證合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失其效力。
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期滿欲繼續為 SPF 豬場者,應檢附該場依
第九點規定定期監測合格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農
科院申請換發。
十二、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飼養管理及疾病監控等管制措施,應依本要
點進行管理,並依第九點規定定期向農科院申請執行疾病監測及配
合提供樣品以供相關檢查。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執行疾病監測或監測不合格之 SPF 豬場,由農
科院廢止其認證合格證書。
十三、SPF 豬場認證名單及認證查核作業內容與疾病監測報告,應刋登於
農科院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頁。
認證合格之 SPF 豬場證書經廢止或期滿失效後,農科院應自網頁
移除原認證豬場資料,同時通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十四、農業部畜牧司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成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前
往農科院查核認證作業。
十五、本要點有關證照、書、表、記錄和證明文件之格式,以及執行審查
與認證作業所需費用,由農科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