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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諮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動物保護業務,特設本會
    動物保護諮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三)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四)其他有關動物保護工作推展及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諮議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會畜牧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專家、學者、相
    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遴聘之。
    本小組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
    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
    一人。


四、本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
    行各該分組工作規劃、研處等相關事宜。
    本小組視需要決議後組成工作分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工
    作分組成員。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九、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