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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物保護諮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護字第1120072668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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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動物保護業務,特設本部動物保護諮
    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三)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之研擬。
  (四)遊蕩犬貓族群控制、收容管理政策之諮詢。
  (五)寵物及相關產業管理政策之諮詢。
  (六)經濟動物、動物科學應用、動物展演管理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動物保護工作推展及諮詢事宜。


三、本會置動物保護諮議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動物保護司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專家
    、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遴聘(派)之;其任
    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
    表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一
    人。


四、本會得視需要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
    行各該分組工作規劃、研處等相關事宜,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
    任工作分組成員。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派兼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由機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


九、本會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