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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
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如下:
一、增列CCC0801.19.00.90-1「其他椰子」、0804.10.00.10-4「椰棗(
  海棗),鮮」、0804.10.00.20-2「椰棗(海棗),乾」、0810.90.
  80.10-2「蜜棗,鮮」、0810.90.80.90-5「其他棗類,鮮」、0813.
  40.39.00-4「其他乾棗類」及9812.00.00.19-9「第0801.19.00.90號
  之『其他椰子』」。
二、刪除CCC0804.10.90.10-5「蜜棗,鮮」及0804.10.90.90-8「其他棗
  類,鮮或乾」。
三、修正CCC2530.90.99.20-4之貨品名稱為「未加工土壤(包含花園土、
  荒澤土、沼澤土、泥灰土、沖積土、腐葉土等)或符合本章章註1 之
  加工土壤(如赤玉土等)」。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50106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