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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
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
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
    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