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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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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
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
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
    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