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防止病毒、真菌性及
細菌性病害藉由馬鈴薯種薯傳播蔓延,以提昇馬鈴薯種薯及其產品品
質,並配合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特訂定本須
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馬鈴薯:指學名為 Solanum tuberosum Linn.、英名為 Potato 之
茄科(Solanaceae)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馬鈴薯 S 病毒(Potato virus S,簡稱
為 PVS)、馬鈴薯 X 病毒(Potato virus X,簡稱為 PVX)、馬
鈴薯 Y 病毒(Potato virus Y,簡稱為 PVY)、馬鈴薯捲葉病毒
(Potato leaf roll virus,簡稱為 PLRV)。
(三)青枯病:指由青枯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 (Smith)
Yabuuchi et al.)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四)軟腐病:指由軟腐病菌(Pectobacterium spp. and Dickeya spp.
)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五)輪腐病:指由輪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Spieckermann & Kotth off) Davis et al.)感染
之馬鈴薯病害。
(六)黑痣病:指由立枯絲核病菌(Rhizoctonia solani Kühn )感染之
馬鈴薯病害。
(七)瘡痂病:指由鏈黴菌(Streptomyces scabies (ex Thaxter)
Lambert & Loria)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八)晚疫病:指由晚疫病菌(Phytophthora infestans (Mont.) de
Bary)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九)基本種薯(以下簡稱 G1):指供原原種薯(G2)繁殖用之種薯。
(十)原原種薯(以下簡稱 G2):指供原種薯(G3)繁殖用之種薯。
(十一)原種薯(以下簡稱 G3):指供採種薯(G4)繁殖用之種薯。
(十二)採種薯(以下簡稱 G4):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薯之種薯。
三、為辦理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業務,委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
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委由農業
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種苗場及國立中興大學為
檢查機關(構),負責各階段繁殖圃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委由農業
部農業試驗所、種苗場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病害檢定工
作。
四、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繳交檢查費,於種植一個月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
請;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符合規定之
種薯另核發證明書。
五、申請各階段種薯驗證,除於申請書填註一般事項外,申請 G2、G3 及
G4 種薯驗證,應檢附前一階段種薯合格證明書。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預訂種植時間。
(二)採收後儲藏地點及方式。
(三)種薯經驗證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是否願
接受下一階段種薯驗證合格證明。
六、各階段繁殖圃之檢查:第一次檢查於種植後約三至四星期實施,再間
隔四星期後實施第二次檢查,必要時檢查之時間及次數可依種薯品種
及天候調整。
七、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G1 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3)設施內具高架植床。
2.管理條件:
(1)栽培容器有適當間距,避免不同容器間植株葉片接觸。
(2)備管理紀錄簿。
(二)G2 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2.管理條件:
(1)採水田輪作或施行土壤消毒。
(2)栽種期間隨時注意是否有罹病株,應立即拔除異常植株並銷燬。
(3)拔除其他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
(4)備管理紀錄簿。
(三)G3 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應具有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雙層門。
2.管理條件:同 G2 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四)G4 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栽培,同 G3 繁殖圃之設置條件。
(2)露地栽培,建議種植田周邊避免種植茄科或十字花科作物。
2.管理條件:同 G2 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八、病毒檢定、檢查程序及採樣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及方法
1.G1 及 G2 植株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 PVS、PVX、PVY 及 PLRV。
2.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 ELISA)檢測,必要時可採反
轉錄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RT-PCR)檢測。
(二)檢查及採樣方法
1.繁殖圃檢查
(1)繁殖圃不限種植單一品種。
(2)每單一品種僅可成立一件申請案,且不得種植申請案以外之作物
。
(3)G1、G2 及 G3 繁殖圃設施應有明顯標示,不同申請案植株應間
隔一公尺以上。
(4)各階段之繁殖圃設置與管理條件應符合前點之規定。
2.採樣方法
(1)G1 及 G2 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應符合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及前
款第一目之規定,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2)G1、G2 之植株於第二次檢查時採取樣本,由檢查人員採取自(
含)心葉向下算第三複葉之末端第三小葉,G1 繁殖圃以十株為
一樣品單位,G2 繁殖圃以二十株為一樣品單位,置於封口塑膠
袋中,標明植株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
檢查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
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4)申請者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與塊莖一併拔除及銷燬。
九、驗證基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G1 種薯於採收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病、
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
五,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
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G2 種薯於採收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病、
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
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三)G3 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三以下
,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晚疫病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
之五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採收後薯塊之取樣為於田間
平均取五點,每點二十顆共一百顆,經檢查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
徵,且瘡痂病徵於薯塊表面積大於百分之十者不超過取樣總數百分
之五,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四)G4 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五以下
,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晚疫病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
之十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採收後薯塊之取樣為於田間
平均取五點,每點二十顆共一百顆,經檢查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
徵,且瘡痂病徵於薯塊表面積大於百分之十者不超過取樣總數百分
之十,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五)種薯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以第五點第二
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十、收費基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
1.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單位檢查 PVS、PVX、
PVY、PLRV 四種病毒之檢定收費以 ELISA 法為新臺幣三十元,以
RT-PCR 法為新臺幣三百元。
2.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青枯病、軟腐病、
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晚疫病之一般檢定收費新臺幣十元;生
化檢定:每件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十元;特
殊檢定:每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各階段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薯領有合格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
得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
向防檢署提出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