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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
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