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 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