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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專業獎章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以下
    簡稱本獎章)案件審查事務,特設農業專業獎章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請頒本獎章者之具體事蹟及建議頒給等次。
(二)審議其他有關本獎章請頒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
    書、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派兼之;
    其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
    本小組委員或代理人受推薦請頒本獎章,於召開會議審查時,應予迴
    避。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人事室指派人員辦
    理。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獎章除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長官(含技監、參事)、所屬三級機關
    及直屬本會之四級機關首長退休時,由本會人事室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外,須經本小組審查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公開頒給之。


八、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