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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專業獎章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97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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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請頒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案件審查事務,特設農業專業獎章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請頒本獎章者之具體事蹟及建議頒給等次。
  (二)審議其他有關本獎章請頒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
    副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派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
    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
  本小組委員或代理人受推薦請頒本獎章,於召開會議審查時,應予迴
    避。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獎章除本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長官(含技監、參事)、所屬三級機關
    (構)及直屬四級機構首長退休時,由本部人事處簽陳部長核定外,應
    經本小組審查並簽陳部長核定後,公開頒給之。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行政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指派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