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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工作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獎勵本會工作績優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會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聘任、
    聘用、僱用及約僱之人員。

三、本會現職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本會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於每年八月辦理一次。
    本會年度預算員額數每滿五十人,得獎勵二人。但有特殊狀況,報經
    本會主任委員同意後,不在此限。
    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同一事
    蹟不得重複獎勵,並以未曾獲選為最近三年本會工作績優人員或當年
    度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五、本會各單位應於本會人事室通知之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
    (如附件),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慎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所屬人
    員,送本會人事室彙辦。
    本會人事室彙整各單位依前項推薦之人選後,應簽請召開考績委員會
    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
    幣五千元等值獎品。

七、於本會工作績優人員推薦、審議及核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其已發給獎狀及獎品者,本會應註銷獲選
    資格及獎狀:
  (一)使用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二)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三)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前一年或當年度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本會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

九、本會所屬機關得視預算,比照本要點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但機關
    年度預算員額數未滿五十人者,獎勵人數不得超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