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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獎勵工作績優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50112553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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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獎勵本部工作績優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下列人員得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借調、支援人員及約用人員。


三、本部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被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
 (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
 (三)提出本職或機關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六)於本職以外,主動協助同仁或積極參與機關事務,足以獎勵之行為。
 (七)其他值得機關獎勵之優良工作表現或行為。


四、本部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於每年八月辦理一次。
    本部年度預算員額數每滿五十人,得獎勵二人。但有特殊狀況,報經本部
    部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同一事蹟不
    得重複獎勵,並以未曾獲選為最近三年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或當年度本部模
    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五、本部各單位應於本部人事處通知之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
    件),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慎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所屬人員,送本部
    人事處彙辦。
    本部人事處彙整各單位依前項推薦之人選後,應簽請召開本部甄審暨考績
    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最高新臺幣
     一萬元。
 (二)給予公假一日,並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七、於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推薦及審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
    工作績優人員:
 (一)使用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二)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於本部核定工作績優人員前一年或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
    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
     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
     條例受處罰。
 (五)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有前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其已發給獎狀、獎金、等值獎勵或獎勵品者,本部
   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



八、本部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所需經費,在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九、本部所屬機關(構)得視預算及員額規模,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