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獎勵本部工作績優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下列人員得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借調、支援人員及約用人員。
三、本部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被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
(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
(三)提出本職或機關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六)於本職以外,主動協助同仁或積極參與機關事務,足以獎勵之行為。
(七)其他值得機關獎勵之優良工作表現或行為。
四、本部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於每年八月辦理一次。
本部年度預算員額數每滿五十人,得獎勵二人。但有特殊狀況,報經本部
部長同意後,不在此限。
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同一事蹟不
得重複獎勵,並以未曾獲選為最近三年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或當年度本部模
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五、本部各單位應於本部人事處通知之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
件),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慎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所屬人員,送本部
人事處彙辦。
本部人事處彙整各單位依前項推薦之人選後,應簽請召開本部甄審暨考績
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最高新臺幣
一萬元。
(二)給予公假一日,並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七、於本部工作績優人員推薦及審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
工作績優人員:
(一)使用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二)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於本部核定工作績優人員前一年或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
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
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
條例受處罰。
(五)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有前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其已發給獎狀、獎金、等值獎勵或獎勵品者,本部
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
八、本部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所需經費,在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九、本部所屬機關(構)得視預算及員額規模,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工作績優人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