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控管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應收未收款項,係依權責發生基礎,各機關債權已發生尚
未收得之款項。
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所屬機關得依據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另訂內部作業規範。
三、各機關應收未收款項,主辦單位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
主辦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詳加清查整理應收未收款項之金額,並檢
附相關資料,送主(會)計單位依規定列帳。
已依法提起調解、仲裁、救濟或訴訟等案件,於案件確定後,應送主
(會)計單位列帳;尚未確定前,主辦單位應逐案詳列登記備查,並妥
為管理追蹤該等案件辦理情形。
四、債務人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分期還
款計畫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主辦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同
意採分期繳納方式償還,期限最長為五年,債務人並應與機關簽訂協
議書。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之。
前項分期還款計畫,債務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尚未繳納之款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五、主辦單位對於逾清償期且尚未移送執行之應收未收款項,應於六個月
內辦理催繳。
經催繳後債務人未還款或還款不完全者,主辦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程序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前項移送執行之利益不敷成本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主辦單位得簽請
機關首長核准後,以其他方式催繳。
六、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應將債權憑證正本移請總務單位統一列
冊並妥慎保管。
主辦單位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捐稽徵機關或其
他相關單位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者,應即移送執行。
依前項辦理之利益經評估不敷成本者,主辦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後自行催繳,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對於民事執行案件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於請求權消滅時
效屆滿之日前三個月,向法院聲請換發新證。
七、各機關應妥善管理所經管之債權,如逾法定收繳期限或因其他特殊情
形有辦理註(轉)銷之必要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
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
或「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所定程序辦理。
八、主辦單位應定期將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管理債權憑證之辦理情形,
簽會主(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長官。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