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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獎懲,除
    另有規定外,依本表之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領導有方或研提改進方法,成效優良。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
(三)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獎勵或其他在工作績效、品德操守表現優良。


四、有下列具體優異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成效優異。
(二)對業務研提改進計畫或建議意見,經採納施行,成效優異。
(三)辦理各項國際性、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成效優異。
(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成效優異。
(五)其他在工作績效或品德操守,表現優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誡:
(一)宿舍管理人或宿舍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
(二)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
(三)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
(四)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
(六)洩漏公務機密。
(七)喝酒影響公務。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懲處或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有不良事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
(一)宿舍管理人或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
(二)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三)監督不週,致屬員有違法犯紀行為。
(四)公物保管失當或無故浪費公帑。
(五)洩漏公務機密。
(六)喝酒影響公務。
(七)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
(八)言行粗暴,滋事鬥毆,破壞紀律。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


七、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