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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06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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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表規定
    辦理。


三、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領導有方或研提改進方法,成效優良。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
(三)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獎勵或其他在工作績效、品德操守表現優良。


四、有下列具體優異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成效優異。
(二)對業務研提改進計畫或建議意見,經採納施行,成效優異。
(三)辦理各項國際性、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成效優異。
(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成效優異。
(五)其他在工作績效或品德操守,表現優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誡:
(一)宿舍管理人或宿舍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
(二)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
(三)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
(四)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
(六)洩漏公務機密。
(七)喝酒影響公務。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予懲處或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有不良事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
(一)宿舍管理人或借用人違反有關規定者。
(二)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三)監督不週,致屬員有違法犯紀行為。
(四)公物保管失當或無故浪費公帑。
(五)洩漏公務機密。
(六)喝酒影響公務。
(七)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
(八)言行粗暴,滋事鬥毆,破壞紀律。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


七、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