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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