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