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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
  用線索,協助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偵查破案,維護畜
  產品之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檢舉專線電話受理死廢畜禽非法流用線
  索之檢舉事宜,詳實記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不論是
  否為管轄機關,均應立即聯絡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處理,
  不得推諉延誤。


三、民眾檢舉案件,管轄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法行為人及違法事實
  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
  違法事證始查獲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人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三)涉嫌死廢畜禽非法流用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檢舉者
  ,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
  發給獎金。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情資、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等相關資料應予
  保密,並妥善保管。有洩密情事者,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
  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六、凡由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而偵破犯罪案件,每案件按查獲斃死
  畜禽重量,發給獎金,其給獎基準如附表。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數案合併起訴時,獎金之發放,按各別查獲之案件分別核算。


七、有關獎金核發事宜,由法務部調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於該案件經行文
  本會後,依前點規定辦理撥款並依檢舉人身分事蹟逕行配發。


八、本要點所定獎金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